裁判字號:102年訴易字第92號
案由摘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179、184、185 條(98.01.23)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裁判字號:104年訴字第356號
案由摘要: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98、241-1 條(103.06.18)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裁判字號:102年保險上字第10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 54、54-1 條(96.07.18)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裁判字號:104年台上字第1254號
案由摘要: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84、193、195、217 條(104.06.10)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這個判決說基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法律關係係"特殊勞動契約關係",但是聘用人員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係屬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亦可適用於勞基法。

然後,有關勞動契約的終止,勞基法第12條規範了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數個法定事實,任(派)免、獎懲等事項,應以公務員法令之規定為其勞動契約內容,不受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限制。又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而前述第3條所述之契約,即同條例第4條規定"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約聘期間。 二 約聘報酬。 三 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 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故公營事業單位對其所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聘用人員終止勞動契約,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公務員法令為處分

我的問題是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究竟是公法或私法?如果是公法,為什麼受民事法院審判?如果是私法,它與勞基法是不是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有沒有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和民法的關係又為何?

裁判字號:104年台上字第1521號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裁判字號:103年上國易字第14號
案由摘要: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104.07.01)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裁判字號:104年台再字第35號
案由摘要:請求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34、335 條(91.06.26)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裁判字號:104年上訴字第1293號
案由摘要: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5、57、59、74、80、83、201、205、339 條(86.11.26)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生死之間,有大恐怖.

這句話常在小說裏看到, 突然今天在想, 典故為何?看到莊子和佛經裏都有類似的話,我心想,應該是天下文章一大抄吧。

其實人為何會對生死感到有大恐怖呢?最近很火的一個大陸電視劇叫做"爸爸,我們去那兒",看到戲中小孩對父親的依賴。

我心想自己對父親也是有同樣的依賴,但是父親在十年前已經往生了,但現在若父親在晚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我可能會害怕的不得了。但心想自己為什麼會有這種害怕呢?明明自己對父親有著這麼深的依賴,我想這就是所謂的"大恐怖"吧。

於是又想,是什麼原因造成了這種害怕呢?一個不懂事的三歲小孩會害怕看到鬼嗎?我想是不會的。所以,真正令我害怕的原因,並不是天生的,而是後天形成的。因此,大恐怖,是人為的。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各著作人自行創作之著作雖內容相似,惟各該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102103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出資額不得轉讓

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商 字第 102021277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公司法裏看到這麼一段話"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表示長期自由刑;拘役表示短期的自由刑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表示科罰金後,就不用有期徒刑和拘役了嗎?

或科表示法官宣告時,可以單獨只宣告罰金。

權利無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 3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